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地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驻定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定政发〔2018〕35号)要求,经2018年6月4日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区政府部门及驻地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76项(其中:区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5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5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1项,市级政府部门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53项,调整挂起行政许可事项2项)。
区级各部门要按照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衔接沟通,做好事项的承接落实。同时,及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定西子站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事项的调整更新,持续强化监管措施,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地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地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区财政局 |
取消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区水务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区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区林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5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区质监局 |
取消审批后,市质监局依法对修理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企业和个人,指导县区质监局对修理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检查发现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理。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内容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区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
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区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 |
3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安监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
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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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原项目 名称 |
合并后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局 |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
2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
3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4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区食药局 |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省级或由市、县(区)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
5 |
食品生产许可 |
(四)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区人社局 |
下放审批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统筹指导,市、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
下放审批后,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五)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
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
省民政厅 |
区民政局 |
下放审批后,省民政厅加强业务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区林业局 |
部分审批内容下放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
(六)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区侨务办 |
省政府外事办将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要求,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市州外事(侨务)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
(七)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区住建局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行业检查,三是指导甘肃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八)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改局 |
|
(九)市级政府部门向县(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对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的银行业金融业机构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加强审批验收人员的指导培训,逐步提升审批验收水平,各县区审批验收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严格依据相关行标、圆标进行审批验收,确保下放审批验收权限后工作开展有序。 |
2 |
消防验收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对各县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方案及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加强审批验收人员的指导培训,严格依据验收标准进行审批验收。 |
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对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的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进行报备制度,审批前先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局稳评办和治安支队备案。 |
4 |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对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进行报备制度,审批前先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局稳评办和治安支队备案。 |
5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进行网上抽查,加强审批人员的指导培训,逐步提升审批水平。 |
6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各县区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工作,每月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
7 |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下放审批后,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各县区公安局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工作,每月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
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县区公安部门开展工作,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解决,定期上报审批相关信息。 |
9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下放审批后,市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县区民政局开展城乡涉农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申报材料审定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全市社会组织抽查,促进城乡涉农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下放审批后,市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县区民政局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申报材料审定等相关工作,加强全市社会组织抽查,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
1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下放审批后,市民政局对县区民政局开展资格认证流程进行督查考核,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企业及时反馈予以清退;对假肢和矫形器企业资质及产品是否符合《中国伤残人员用品目录》进行业务指导及行业规范。及时衔接省上对专业技术人员及装配工进行专业培训。 |
12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下放审批后,市人社局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县区人社部门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检查,抽查重点县区,切实提高就业许可工作的办理水平。 |
13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国土局 |
市国土局安定分局 |
下放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督促县区国土部门开展工作,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的临时用地,定期抽查重点县区,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及时解决,确保事项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14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
市环保局 |
区环保局 |
下放审批后,市环保局指导督促县区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解决,确保事项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15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市环保局 |
区环保局 |
下放审批后,市环保局指导督促县区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解决,确保事项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1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 |
区住建局和区环保局 |
下放审批后,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指导督促县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县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解决,确保事项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17 |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针对审批事项,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通过日常监管、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方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 |
18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强化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
1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通过日常监管、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方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并强化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共享,积极做好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
20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通过日常监管、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方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并强化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共享,积极做好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
2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通过日常监管、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方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并强化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共享,积极做好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
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相关工作要求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通过日常监管、综合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方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并强化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共享,积极做好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
23 |
在河道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审批 |
市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下放审批后,市水务局按照《定西市采砂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意见,规范县区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指导,和砂厂审批颁证工作程序的业务指导,强化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砂厂审批手续及日常管理情况,促进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质量提升。 |
24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
市农业局 |
区农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农业局规范各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申请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的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全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促进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工作不断提升。 |
25 |
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核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下放审批后,市畜牧局加强监管工作。严格使用证审核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申报材料审定等相关工作要求,使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工作规范化。 |
2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下放审批后,市畜牧局加强县区部门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现场验收防疫条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养殖防疫条件,降低养殖风险,提升养殖水平。 |
27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下放审批后,市畜牧局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现场验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兽药市场,保证用药安全,提升经营水平。 |
2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下放审批后,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现场验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动物诊疗场所,保证用药安全,提升诊疗水平。 |
29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下放审批后,市畜牧局加强监管工作和业务指导,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并开展监督检查,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
30 |
水产原、良种场以外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畜牧局 |
区畜牧局 |
下放审批后,市畜牧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
31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2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审批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审批的督导检查,务必严格执行报检单、检疫要求书和现场检疫等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植物调运检疫规定的行为。 |
33 |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和巡查检查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按照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加强与发改、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不按照规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等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及查处。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6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业局按照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加强与发改、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不按照规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等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及查处。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7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加强对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环节的监督。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实地监督检查,随机抽取已办或正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对人,进行回访或跟踪了解情况,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
38 |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区林业局 |
下放审批后,市种苗管理站加大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各县区对辖区内的育苗大户、企业、合作社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培训。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39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商务局 |
区商务局 |
下放审批后,市商务局加强监督许可审核、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事后开展培训、监督检查以及诚信体系建设和流通安全体系建设,完善操作规范及流程以及行业规范。 |
40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市文广局 |
区文广局 |
下放审批后,市文广局加强对县区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41 |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市文广局 |
区文广局 |
下放审批后,市文广局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年度核验等形式对出版物零售企业进行监管。 |
4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计委 |
区卫计局 |
移交审批后,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加强安定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卫生许可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许可材料等相关工作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监测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
4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市卫计委 |
区卫计局 |
下放审批后,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持有的技术服务合格证进行审查,在机构经常性工作开展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4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
市体育局 |
区教体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体育局规范各县区体育中心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安全。 |
4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体育局 |
区教体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体育局规范各县区体育中心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各站点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
4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局 |
区教体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体育局规范各县区体育中心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经营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开展工作。 |
47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市体育局 |
区教体局 |
下放审批后,市体育局规范各县区体育中心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审批范围、前置材料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开展工作。 |
48 |
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
市食药监局 |
区食药局 |
下放审批后,市食药监局进一步规范各县区局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加强下放后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下放后的审批工作质量。 |
49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食药监局 |
区食药局 |
下放审批后,市食药监局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强化监督检查,抽查审查审批质量,促进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提升。 |
50 |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
市民宗委 |
区宗教局 |
下放审批后,市民宗委加强对县区开展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抽查初步审批质量,促进清真食品审批质量提升。 |
51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
市地震局 |
区地震局 |
下放审批后,市地震局及时衔接省、县区做好设施的安全运营维护和规范项目审批流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
52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地震局 |
区地震局 |
下放审批后,市地震局严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管。 |
53 |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审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安定管理部 |
下放审批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挥系统流程监控功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稽核督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
备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住建局等部门下放到县区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安定区以委托形式下放实施。
(十)调整挂起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调整方式 |
1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区住建局 |
挂起,暂不实施 |
2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区档案局 |
挂起,暂不实施 |